针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的管理规定
一、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、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《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》之规定条件,经道路运政、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
二、驾驶员须具有5年及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熟练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,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,取得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》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。
三、在装运危险品货物时,要按《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规定的包装要求,进行严格检查,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,危险品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。
四、 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,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,驾乘人员严禁吸烟,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。
五、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》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。
六、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,发生爆炸、燃烧、污染、中毒等事故,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,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,防止事故扩大,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,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。
七、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,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,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。
八、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,高度警惕、严禁违章造成事故,同时严防“它方”违章造成重大事故,确保行车安全。
九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,驾乘险等有关险种,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。